法庭:一「字」之差 女警囚一年

加入警隊九年的荃灣警署刑事調查科女警,在調查一宗使用虛假文書案時卻「造假」,反令她自己被控使用假文書罪。她被指向新任女上司呈交一份由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發出的便箋,但因便箋上的電郵地址串錯一個字母,而揭發該文件是她偽造。她受審後昨於荃灣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判刑時嚴斥她身為調查人員卻使用假文書,明顯是「明知故犯,漠視法紀,公然挑戰及衝擊司法制度」,故將她重判監禁一年。

被告葉善恆(廿八歲)被控在去年三月在荃灣警署內使用一份聲稱是由商業罪案調查科發出的便箋,意圖誘使其上司即女督察鍾美琪接受是真文書,以在一宗使用假文書案中作參考。惟庭上一直未有透露她犯案動機,而被告定罪後被押進犯人欄時,仍向到庭親友強擠笑容,但難掩失望之情。被告一度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惟裁判官以她「無合理上訴機會」為由否決,將她即時收監。

稱遭誣陷 官指狡辯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調查該宗使用假文書案時,負責聯絡商罪科以查核涉案公司收發電郵的來源,其後她呈交偽造的便箋,訛稱商罪科確認電郵是無法追查,惟上司發現電郵地址有串錯字情況,向商罪科查問時揭發對方根本無發出過便箋。辯方則指被告沒有製造及不知該文件是假便箋,更稱她曾遭匿名投訴,指她與同隊警長有染,因此懷疑本案是遭人誣陷。

裁判官昨裁決時,不接納被告辯解,指被告是調查隊中唯一與商罪科溝通的人,收到可疑便箋卻不向商罪科求證清楚,實有違常理。再者,被告同事應不會冒極大風險誣陷她,故認為被告口供不可信,甚至是砌詞狡辯。官續指,雖然無證據證明假文書由被告製造,但她顯然知道該便箋是偽造,故認為她有意圖誘使上司接納該假便箋是真文書,而裁定她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五年加入警隊,因工作勤奮曾獲前上司讚揚,又指她現已離婚,辯方強調被告在事件中並無金錢利益。

案件編號:TWCC 295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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