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華東院前病房助理涉嫌藉介紹神醫為名,騙取六旬男長期病患者廿萬元積蓄,她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相信被告取得事主廿萬元後兩小時便到澳門,是為了賭錢,但因為事主庭上口供前後不一,甚至對被告是否提過神醫神藥一事亦表示「唔記得」,控方未能確立他是受騙才給被告金錢,故惟有讓被告脫罪。
裁判官明言,對五十一歲女被告陳美雲是否仍適合從事護理行業工作有保留,更指她當時身為醫管局職員,接受該筆款項已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之嫌。
男事主李德威稱(六十三歲)去年四月初留院時認識被告,數日後出院,便即到銀行提廿萬元給被告往求神醫神藥。惟被告拿錢後一直沒消息,最終他雖聯絡上被告,但對方承認已將錢全拿去還債。
案件編號:ESCC 363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