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以來,朝廷對香港工作最具挫折感、失敗感、耿耿於懷的,就是二○○三年「二十三條立法」被迫擱置。十一年過去,「愛國愛港、朝廷欽定」的特首由董建華到曾蔭權到梁振英,特區政府由第二屆到第三屆到第四屆,「二十三條立法」連影子都沒有,朝廷大員、香江特首以及各位高官對這個問題就像見「瘟疫」,避之唯恐不及,只有一些貌似官方身份或半官方身份的內地「法律學者」及「港澳工作退休官員」尋機提提這件事。
以這些人的地位和身份,舊事重提當然只是「個人意見」。不過,香江府衙、行政長官面對「二十三條立法」這件又敏感又重大的事情是不能不「被迫」表態以釋港人之疑、以解港人之憂。這樣的表態也照例只有兩條:一是「二十三條立法」乃香港政府的憲制責任,一定要做;二是要有適當的時機,目前並非首務、急務。
這個標準答案朝廷「認可」了十一年,還要繼續認可下去。因為朝廷也不知道何年何月香港才「適時」重啟「二十三條立法」。「最現實」的看,二○一七年香江普選特首之前是不可能了。政改諮詢是個甚麼結果?明年才能知道。可以知道的是,二○一七年若真的「可以」產生普選特首,這樣的特首今後推動「二十三條立法」將更加困難,因今後參加普選特首的人一定會被對手、輿情、選民追問對「二十三條立法」是甚麼態度?會不會在任內立法?若「肯定」回答,那選情必危,失票必多。
然而,事情又不可能永遠拖下去,屆時朝廷大概只有出「絕招」,乾脆修改《基本法》,將「原有」的國家安全法立法權從香港特區手裏「收回」,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香港「立法」,或將「全國性法令」植入香港。這樣做當然會有大地震、大風暴,但朝廷奮勇自信起來,往往「不信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