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方申請直接判其勝訴,高院聆案官昨開庭處理時指,由於被告一直沒有抗辯,故直接裁定原告勝訴並可獲訟費。
原告利彩國際(香港)有限公司,被告麗寶美肌產品有限公司,鄧劍群是被告公司的董事。原告早前曾向聆案官指被告一直沒有交文件抗辯,要求直接獲判勝訴,聆案官當時將案押後,但被告至今均無回應。
向被告供應美容產品
入稟狀指原告在二○○九年九月與被告達成協議,會供應被告不同類型的美容產品,之後共提供四百九十八萬多元貨品,惟被告只支付過二百四十八萬多元訂金外,上述餘款一直未清繳。
案件編號:HCA 190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