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收八千元淋鏹傷人 廿歲仔囚九年

【本報訊】廿歲無業青年收取區區八千元報酬,向一名酒吧女東主淋潑通渠水,令對方頸部留下疤痕,而女東主丈夫在場亦受到波及。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兩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液體罪,昨被判囚九年,法官斥責被告有預謀犯案行為令人齒冷。

另一涉案人已落網

警方在庭外透露已拘捕另一名涉案人士,但仍在等候法律意見,暫未落案起訴,但不肯透露此人是否案中主謀。

被告劉富華被控去年八月十四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二座地下外,向女子譚巧眉(四十九歲)及男子盧志標(五十四歲)淋潑腐蝕液體。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目標是女事主,只是誤傷男事主,兩人傷勢亦不算嚴重。

但法官指被告自○九年起已有多次不同案底,上次定罪後不足一年又再干犯本案,被告因找不到工作而收錢犯案,罪行極為嚴重,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又指雖然本案背後動機不詳,但被告是有計劃犯案,而女事主現時頸部留下疤痕,身心受創,故此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作用。

案件編號︰HCCC 5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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