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十九歲女魚販,先後協助父親和弟弟經營街市魚檔,在弟弟離世後要求食物環境衞生署准許她繼承弟弟的租約。惟署方指現行政策規定租約只能由承租人遺囑指定的人士、承租人的配偶或子女繼承,拒絕了她要求,更決定收回其魚檔和安排在本周五公開競投該魚檔的租約。她認為署方誤解政策的原意,已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高院推翻署方的決定及頒令禁止將在本周進行的公開競投。
入稟狀指,申請人徐慧琼年輕時已跟隨父親在魚檔賣魚,她有兩名弟弟。她的二弟於○二年起向食環署租用紅磡街市一個魚檔,由他們兩姊弟合作經營。她的二弟沒有配偶和子女,並曾多次表示想她繼承魚檔的租約,但沒有立遺囑。她的二弟於去年五月逝世,署方得悉後仍繼續收租。她於去年十一月正式向署方申請繼承租約後,署方指她並非政策規定的三類租約繼承人,決定在去年除夕租約完結時收回魚檔。
申請人認為,食環署政策的原意是要為去世的承租人決定租約繼承人,她的二弟沒有遺囑,署方便應按無遺囑的遺產規則處理。她的父母已去世,她的二弟又沒配偶和子女,按有關規則,租約應由她或她的三弟繼承,她的三弟已表明無意繼承租約,租約因此應由她繼承,但食環署誤解政策的原意,不准她繼承租約,因此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署方決定,以及禁止本周進行的公開競投。
案件編號:HCAL 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