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中英談判香港前途以及回歸前後,「一國兩制」就成了這方面名頭最響的議題,無論香港內部還是中港之間還是香港與國際社會特別是與英美西方世界之間出現甚麼問題、鬧出甚麼事端,好的不好的、積極的消極的、有爭議的沒爭議的,都會歸結到對「一國兩制」的貫徹落實上,都會放到「一國兩制」這個大籮筐裏。
而各方面對「一國兩制」的理解是不一樣的,要求的側重點是不一樣的,利弊判斷是不一樣的,加上「一國兩制」設計本身的矛盾性——無論是「剛性」的制度矛盾,還是「柔性」的思想價值觀矛盾,「一國兩制」在運營時不可能風平浪靜,而是局面複雜,鬥爭尖銳激烈。
當年,和「一國兩制」同時出爐的,還有「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是當年北京對「一國兩制」大國策最形象、最具體的補充說明,是「一國兩制」框架的主要支柱。香港《基本法》就是在這樣的框架內環繞這樣的支柱制訂而成的。香港人當年「理解」「一國兩制」更容易上口上心的就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信者、不信者、半信半疑者,都以此「盱衡」「評估」會不會到頭來是「京人治港」?「一國兩制」會不會徒有虛名?
當然,港人也清楚,朝廷要的「港人治港」是以他們訂下政治標準、「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港人不能決定甚麼樣的「港人治港」。不過,《基本法》既然承諾了最終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產生,那麼港人就會積極爭取行使這個權益,由自己決定要甚麼樣的「港人」來治港。但北京不這樣看,還是要由自己「篩選」的「港人」假手「普選」形式來治港。這些年更讓朝廷不爽和警惕的是,香港「本土意識」高漲,因此對「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要少說為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