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張震遠及公司 俱被令還款三千萬

【本報訊】前行政會議成員兼香港商品交易所主席張震遠,去年四月擔保其名下的新效控股有限公司,向佳富達財務有限公司(原告)借款三千萬元,因新效其後未能還款,遭原告入稟高院向新效及任擔保人的張震遠(兩名被告)追討。由於兩名被告一直沒有回覆原告及提出抗辯,高院已於上月判張要償還欠款和利息給原告,高院昨日再下令新效亦要償還欠款連利息近三千三百七十萬元給原告,並要支付一萬二千元訟費予原告。

案件編號:HCA 212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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