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青島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洩漏爆炸,造成六十二人死亡、百多人受傷,官方的調查報告將其界定為特別重大責任事故。
官方的處理結果是,十五人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另有四十八人被黨紀政紀處分。兩者相加,總計有六十三人負有責任被相應處理,比事故死亡人數還多一人,貌似是一次嚴厲問責。但仔細分析,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盡是身處第一線、最多是縣處級別的「小蝦米」;而位高權重、級別在副廳級以上的官員,只有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常委、總經理錢建華,中石化股份公司副總裁、安全總監王永健,青島市委常委、開發區工委書記張大勇,開發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孫恒勤,分別被處以行政撤職或免職,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書記田以民也被撤銷黨內職務,其他人則只被行政或黨紀處分。
引人關注的是,中石化公司董事長傅成玉被行政記過,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張新起被行政警告,而青島市委書記李群竟然毫髮無損,從這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中全身而退。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春光,作為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竟也只被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
這份處理清單明白無誤地告訴世人,第一,黨票的確可以視為黨員幹部的第二生命。出了責任事故被問責,依黨紀政紀處理,黨內處分加上政紀處分必須兼而有之,但兩者相加的結果,卻可以減輕黨員幹部的行政問責處理程度。這意味着,黨票可以緩衝問責責任。
第二,身處高位的官員,從來對事故只負有領導責任,而這份責任又總是可以免除刑罰。所謂領導責任,最多就是被手下蒙騙忽悠,不了解情況,未及時採取措施,也因此,刑罰從來都只針對級別較低的「小蝦米」。
第三,權力來自上級授予,故而官員只對上級負責,出了任何責任事故,官員只接受上一級的問責,卻從來不會面對人民主動引咎辭職。這種權力運作架構,扭曲了官員的權力觀、政績觀、價值觀,使其喪失了最基本的禮義廉恥,更扭曲了整個問責體系。內地任何一起責任事故,沒有見識過、聽聞過任何官員接受人大代表的質詢,也沒有見識過、聽聞過任何一級人大會議主動啟動問責機制,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甚至,所有官方組成的調查組,都沒有邀請人大代表參加作為點綴。作為權力監督機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只有名頭,實被架空,對權力運轉其實沒有任何發言權。
第四,引伸開去,權力來自人民授予,自然要接受人民監督。出了責任事故,有關方面組成調查組對事故責任進行調查認定,並做出結論,但這決不是事故處理的終點,而只是完成了一道程序。這樣的調查結論應該提交人大會議審議,必須接受人民代表的質詢,它能否通過,人民代表擁有最終的決定權。但是現在,國務院作為行政最高機關,它就自說自話地批准了調查結果,這無異於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種撇開人民代表的自我監督,不過是自欺欺人的把戲罷了。更令人難以接受的現實是,這樣荒唐的事情竟然已在神州循環往復上演了幾十年,並成為一種天經地義的「理當如此」。
建設法治社會,需要腳踏實地從每件事做起。內地這些年尊重法治有進步,但如果不能在程序上確認權力來自人民授予,法治社會終究只能是海市蜃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