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普通註冊藥房嘅標誌咁似,都係用紅白格仔做底,只係中間RX字變咗『藥』字,咁即係咩嚟呢?」黃小姐早前途經旺角花園街,發現新開業的店舖以「藥坊」命名,並附以紅白格仔標誌,由於名稱及標誌均與註冊藥房極為相似,認為有誤導市民之嫌。
衞生署發言人指出,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俗稱「註冊藥房」)才可在其註冊處所內展示《條例》所訂明式樣的標識,並使用「藥房」名銜。倘任何非註冊藥房在其處所展示與該標誌相似的徽號,或使用「藥房」名銜,業務東主即屬犯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續指,過去兩年共接獲十宗有關展示或用訂明標識、徽號或「藥房」名銜之投訴,亦有六宗被定罪的個案。就上述個案,發言人強調會作出跟進,如發現違規情況將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