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動物案一日兩判決,毒死狗的判監兩個月,踢死貓的判十六個月。雖則同屬殺死動物,但貓狗的痛苦程度不一,動機、過程又有別,量刑有差異,不足為怪。毒狗因為受到狗隻滋擾,踢貓卻沒由來,純粹取樂,將快感建築於貓隻的痛苦之上,活活踢個半死再人道毀滅,比毒殺更殘忍。還有一點,毒狗是個人行為,踢貓卻是集體行動,群體作惡更加可惡,集體欺凌沒能力反抗的,無法逃走的小動物,是恃強凌弱;四人中三人被控,卻沒一人發聲制止,無動腳的縱使逃過法律制裁,沒加阻止情理上一樣愧疚。
集體力量欺負弱勢少數、弱勢個體,少數聲音要阻止群體行動,的確需要勇氣。集體氛圍籠罩,會讓個體不敢反對,就算不贊同,也成了默許。社會經常有群體作惡,小者如學校霸凌,又或黑勢力橫行,大者就是政治上的集體氛圍,容不下反對聲音。
少數聲音的主張未必正確,卻可警惕群體反思;民主社會的基本法則是少數服從多數,但多數執政以後,要避免發展成專制,就需要兩黨政治,在野黨縱是少數,但為反對而反對是常態,一旦連在野黨也為贊成而贊成,大家便成了舉手機器,政權更容易成為一言堂;單純強調集體意志,反而造就群體作惡的契機。因此,民主社會除了選舉制度,更重要是保障言論自由,讓個體有機會提出異議。
不完全民主的議會,是少數竊居多數之位,恃多數漠視反對的聲音,台灣過去有鮮活的形容叫行使多數暴力。傳統鼓勵特立獨行之士,所謂異見者,不在於提正確的意見而是發出不一樣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