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教育局外判的一間人事中介公司,○九年以合約形式聘請女子到教局任專案主任,一年後她懷孕時與該公司簽新合約,該公司事後單方面取消合約與她簽新約,並將新舊合約日期相隔一天,圖避過因連續聘而給予她有薪產假。女子遂在一一年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民事控告公司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區院法官昨判她勝訴及可獲九萬多元賠償,由於該公司在庭上曾明言若敗訴「寧結業也不賠償」,法官批評教育局將此種僱主逃避責任的外判流弊「視而不見」。
原告劉凱文(譯音,約卅多歲),被告Emaster Consultants Limited。法官裁決指,被告撤回原有合約是因得知原告懷孕,且相隔一日才續新約,讓原告不能享分娩假的福利,被告當中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的情況顯而易見,故需就原告產假薪酬損失賠償兩萬多元、情感傷害賠償五萬元、並就故意歧視作懲罰性賠償兩萬元。原告事後已獲教局直接聘請為合約僱員。
案件編號:DCEO 1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