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被指疑不遵照廉政公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向他發出的申報通知書,未有按要求如實申報過往三年有關他及其家人的一切大額開支及財產,涉嫌向廉署瞞報部分的開支、欠債及銀行戶口等。事後他被揭發在該段時間曾向多間財務機構舉債共達八十萬元,同時在一二年七至十月的三個月內,曾作投資、植髮、購買奢侈品如幸運車牌、珠寶及勞力士手錶,兼與女友豪遊布吉,瘋狂花費近廿五萬元;因而被控一項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
卅九歲被告鍾衍樂,被控在今年二至三月間在無合理辯解下,不遵照通知書要求提交財產和法定聲明。據控方開案詞指,今年二月四日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授權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向被告發出通知書,要求他交代過去三年每筆超過二千元的財產、支出與欠債。
被告在申請延期呈報後,終在今年三月廿五日以書面形式回覆廉署。惟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沒有如實呈報四個銀行戶口資產、一次在珠寶店的一萬八千多元花費、一次接受價值逾五萬六千元的植髮療程、一次與女友到布吉的旅遊套票價值近四萬元。
另外,根據被告已承認的事實所指,他在一二年七至十月間的花費,還涉及以萬三元買一個「BS99」幸運車牌、給三萬元予一位梅姓女士作共同投資、並用了不少於九萬元買了兩隻勞力士手錶,一隻給自己一隻給女友。
開案詞續指廉署調查後,再發現被告沒有如實申報在○八至一二年間,有五筆以個人或聯名名義,分別從警察儲蓄互助社及多間財務機構的貸款,共約七十九萬七千元。廉署之後要求被告就漏報作出解釋,被告在今年四月提交書面解釋,惟廉署認為有關解釋不屬條例中所指的合理辯解,因而起訴被告。
辯方律師反駁指,廉署若懷疑被告而對他展開調查,理應在要求他提供資料前對他警誡甚或拘捕,惟被告在被起訴前未曾遭警誡,亦未獲告知可向律師求助的權利,而他亦已根據自己所知,盡力回覆廉署。
案件編號:ESCC 324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