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屋宇署早前向一間廣告公司先後發出四個清拆令,要求對方清拆四個位於港島鬧市大廈外牆的僭建廣告牌;惟其後有另外兩間廣告公司現身,自稱是該些廣告牌的真正物主,指屋宇署沒有將清拆令派給真正物主而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高院昨否決申請,並指該兩間廣告公司濫用法律程序,藉此拖延執行清拆令而賺錢,故下令該兩間公司支付訟費。
被判敗訴的兩名申請人分別是天同廣告顧問有限公司及Billboard Advertising Management Limited,涉案四個廣告牌分別位於堅拿道西廿六至卅號、柯布連道廿八至卅二號(兩個)及波斯富街七十二至七十四號。屋宇署於兩至三年前,先後向易通集團有限公司發出四個清拆令,易通上訴失敗後,兩名申請人才現身自稱是廣告牌真正物主,要求獲派清拆令。
法官昨判決指,按《建築物條例》屋宇署要依先後次序把清拆令派給三類人士,依次是豎設廣告牌者、用廣告牌收租者、廣告牌所在地的擁有者。不過,屋宇署只需把清拆令派給其中一類人士,不用查明誰是物主及派給物主。屋宇署在案中已派票予適當公司,若申請人想反對應一早提出。法官認為,申請人根本無可爭議理據,其申請只想拖延執行清拆令以爭取其商業利益,屬濫用法律程序。而今次的申請亦已令到涉案四個僭建廣告牌,拖延了十三至廿七個月始能清拆。
案件編號:HCAL 114, 147 & 148 /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