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有愛心,所以慈善組織特別多,每年募捐善款逾九十億元,可惜由於缺乏監管,以致泥沙俱下,亂象叢生。法律改革委員會經過長達六年的研究,建議設立法定註冊制度,所有向公眾募捐或已尋求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必須註冊,並由政府指定部門備存名單,慈善組織需定期提交財務報告。然而,法改會並無建議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規管,令人擔心註冊制隨時淪為無牙老虎。
法改會的報告書提出十八項建議,希望堵塞慈善組織的監管漏洞,但對於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或訂立慈善法,則以公眾未有共識為由擱置。其實,要徹底杜絕慈善組織的亂象,將慈善活動納入正軌,關鍵不在於提出多少建議,而在於政府必須負起監管責任,否則,單單實行註冊制度根本無補於事。
眾所周知,香港既沒有一套正式和既定的慈善組織註冊制度,亦沒有一個特定政府部門負起監管責任,任何人只須向稅局登記為慈善團體,即可享受免稅優惠,不受規管,亦不必向公眾披露帳目及捐款去向,成為無法例、無規管、無紀錄的「三無機構」。多年來,涉及慈善組織的醜聞不絕於耳,有團體利用政府提供的免費土地放租牟利,有孤兒院所籌善款不知所終,甚至有不法分子魚目混珠,以慈善為名大肆斂財。這些所謂的慈善組織名不副實,掛羊頭賣狗肉,不僅打擊市民善心,亦令整個慈善事業蒙污。
事實上,其他國家或地區大多採用立法模式規管慈善組織,本港法改會亦曾考慮引入慈善法,成立法定的慈善事務委員會,實施統一規管。惟此舉遭到社福界強烈反對,擔心委員會過度介入慈善組織運作,進一步加重行政成本,當局最終擱置有關構想,改用行政措施,引入類似會計業的良好實務守則。
當然,不管立法還是行政措施,只要能夠有效規管慈善組織,便是好措施。問題是,法改會但求平息爭議,撇除立法規管,所提的建議顯然不是甚麼好措施,不僅為未來的規管留下灰色地帶,也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機。例如報告書建議所有慈善組織須向港府提交財務報表,並向公眾披露組織背景、活動、籌款目的、善款用途等資料,但當局如何確保資料真實無誤呢?一旦發現違規應如何懲罰呢?規管措施掛一漏萬,究竟能夠收到多大成效,不得不令人懷疑。
不管從哪方面看,今次法改會提出的都不是一套完整的方案。須知道,慈善組織良莠不齊,繼續放任自流,必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令整個慈善事業受到拖累。內地慈善機構缺乏監管,腐敗醜聞不絕如縷,連紅十字會也淪為黑十字會,已令國人信心盡失,港府再不吸取教訓,誰敢保證歪風不會吹來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