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腦節」於一○年鬧出雙胞胎事件,聲稱首創「電腦節」名稱及已沿用此名舉辦多年的香港電腦商會(原告)早前入稟高院,要求禁制香港電腦業協會(被告)再使用「電腦節」一名舉行展銷會及提出索償。案件審理後,法官昨判決指「電腦節」屬描述性字詞,「節」一字亦有慶典意味,並非專有名稱,亦非原告專用;加上原告不能證明被告舉辦的「腦場電腦節」,是影射原告舉辦的「電腦節」,而且雙方所舉辦的活動性質不同,客源亦不同,故原告一方不算有損失,故裁定原告敗訴並需支付被告訟費。
案件編號:HCA 62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