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壹週刊》明顯誹謗

影星章子怡去年入稟高院控告《蘋果日報》及《壹週刊》誹謗,她在收到被告的抗辯書後,認為被告根本無抗辯理由,要求高院剔除被告的抗辯書,並直接評估她應得的賠償。高院昨審理她的申請,聆案官認為單從涉案報道字面而言,其內容明顯已屬誹謗,被告根本無提出合理爭辯,故下令剔除被告的抗辯書,令章子怡先勝一仗兼可得訟費。聆案官給予被告最後機會,准被告在廿一日內提交新抗辯書,若被告未能提交或法庭不接納其新抗辯理由,法庭屆時將直接判被告敗訴。

剔除被告抗辯書

原告章子怡指,《蘋果日報》於去年五月廿九日刊登一篇標題為「捲入薄熙來案 章子怡『賣肉』受查禁出國」的報道,而《壹週刊》在兩日後再刊出一篇標題為「爆收肉金7億禁出國 章子怡失約康城」的報道,該兩篇報道都是誹謗她的文章。她因此控告該兩份刊物的出版商和總編輯誹謗,四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張劍虹、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和李志豪。她要求高院頒下禁制令,禁止被告直接或間接再發布有關誹謗報道並要被告作賠償。原告又指被告是故意誹謗企圖獲利,要求下令被告支付懲罰性賠償。

原告的律師昨表示,原告的指控簡單及清晰,單從兩篇涉案報道的字句來看,內容明顯會令讀者認為章子怡是「妓女」,並深深影響章的名聲,而被告一方根本無從抗辯,故要求聆案官下令剔除被告的抗辯書。辯方提出反對,指案件涉及事實爭議,又稱現時社會道德標準已更開放,要求把案件交由陪審團作出裁決。

毋須陪審團裁決

聆案官裁定,案件不涉及事實爭拗,關鍵是要理解文章內容是否對原告構成誹謗,單從字面看,其內容明顯屬於誹謗,根本不用陪審團裁決,被告的抗辯書根本無任何合理的抗辯理由,故下令剔除被告的抗辯書,要被告付訟費,但准被告在廿一日內呈交新的抗辯書,暫時不直接判原告勝訴。

案件編號:HCA 1002/2012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