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往有警務人員被揭醉酒佗槍,面臨內部調查及紀律處分,更惹上官非,紮職凍過水。現時各警區刑事偵緝探員均獲准廿四小時攜槍,且按《警察通例》規定,如探員下班後要飲酒,須把佩槍交回所屬警署槍房保管。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士被發現醉酒管有實彈火器或彈藥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二千元及入獄六個月。
有資深警員透露,遺失裝備後果非常嚴重,雖然性質不致被革職,但其行為簿必定會被「劃花」,數年內不能晉升,即使將來再有機會面試,其「印象分」亦會大打折扣。涉案警長配備的是德國製SIG-Sauer P250DCc半自動手槍,彈匣可載八發子彈,另再配一個後備彈匣連八發子彈,警隊○七年購入該款手槍,供全港各區刑事偵緝人員配備。
○八年十二月,一名毒品調查隊女探員休班後參加警隊內部大食會並飲酒,之前將左輪手槍內的六粒子彈退出,並連同有六粒子彈的快速上彈器放在一個手提箱內,宴會後乘的士返回九龍灣德福花園宿舍,遺下該手提箱,的士司機事後發現報警。同年九月,一名佗槍休班男探員,駕電單車沿清水灣道上斜時失事,事後被驗出曾飲酒,亦被揭身上攜佩槍及手銬。○五年一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探員,休班時在西貢公路攜槍醉酒駕駛,誤入對面行車線與的士相撞,結果被控酒後藏槍及危險駕駛罪成,被判入獄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