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公布,初級法院今年九月審理的十三宗涉嫌違反立法會選舉法的案件當中,除一人罪名不成立外,其餘十二人均被判罪名成立。當中十人因認罪而被判處罰款,一人因拒絕認罪被判處三個月徒刑,暫緩兩年執行;另一人則因構成一項「在選舉日的宣傳罪」而被判處三個月徒刑,但獲准以九十日罰款代替。
十二名被告中,有十一人因未經選管會事先批准,在投票站範圍內使用電子通訊和拍攝器材,觸犯了《立法會選舉制度》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引,以及《刑法典》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當中十人因認罪獲判處罰款,另一人因拒絕認罪兼在庭上毫無悔意,被判處三個月徒刑,暫緩兩年執行。
餘下一人,則因投票日穿着印有競選組別標誌的T恤投票,觸犯了《立法會選舉制度》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以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引,構成一項「在選舉日的宣傳罪」,被判處三個月徒刑,獲准以九十日罰款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