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培訓中心女經營者與鄰近機構爭執互相指摘對方毀壞財物,雙雙涉刑事毀壞被捕,女事主後來返回警署報到「踢保」期間不適召喚救護車,但警署警長竟指她「有潛逃可能」,指令下屬禁止她送院期間與外界接觸,甚至要戴上解犯鏈。女子對此不滿,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該課證實警署警長濫用職權,但只建議施以警告、不用寫入「行為簿」,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審視後卻認為其濫權做法可視為非法禁錮、嚴重侵犯事主權利,警告必須寫入「行為簿」,而指示警署警長將事主當成被捕人看待的高級督察亦應接受同樣處分。投訴警察課終接納建議。
投訴警察課調查 監警會研提早介入
監警會昨發表一二至一三年度工作報告,刊載包括上述個案在內四宗年度內通過的真實個案,另一個案涉一名職業司機因無亮起車頭燈被票控,期間司機發現另一輛的士亦無亮車燈,向警員提出並隨即跑向的士,當時警員竟高呼「Go Go Go!」涉事司機趕不及截停的士後回頭,卻發現警員已離去;警員事後遭司機投訴無禮貌,但警員聲言當時只是「自我鼓勵」,投訴警察課初將投訴列作無法證實,但監警會認為司機車上客人證供是可靠證據,警員亦似有意戲弄司機,因此把指控改作行為不當並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監警會上年度內審核及通過逾二千四百宗投訴警察個案,涉四千八百多項指控,分別減少兩成一及兩成二。該會主席翟紹唐指下月將開會擬訂五年計劃,方向包括研究可否提早在投訴警察課調查投訴期間就介入進行觀察及自主進行更多分析研究等,暫未有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