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拒諫 炒良心工程師

「唐宮案」中唐太郭妤淺認罪後,同案負責工程的建築師何仲怡、結構工程師黃柏林及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維持不認罪,案件隨即開審。在控方開案陳詞中,重申唐太在工程開展前已跟建築公司方面談及要興建地庫,但當時的結構工程師鄧偉就指工程不符圖則,提出反對。數日後唐太便致電鄧,提出會委任另一結構工程師去代替他。

何仲怡、黃柏林及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各被控兩項違反《建築物條例》控罪,指他們在○五至○七年間,未獲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便展開建築工程,之後又於○七年一月在向監督呈交的表格內作失實陳述,即指大宅已按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圖則興建。

「圖則不包地庫 工程難獲批」

控方開案詞指,約道七號於○二年底入紙申請重建,何仲怡為工程的負責人,黃柏林後來成為該項目的結構工程師,顯利則是工程承辦商,而相關的多份工程圖則先後呈交建築事務監督。項目本來的結構工程師為鄧偉就,○三年九月唐太與各人開會,期間談及興建地庫,何提出結構設計必須要配合地庫的興建,但鄧反對,指已呈交的圖則不包括地庫,若繼續工程會嚴重違反條例,又指相關工程不大可能會獲批准。

數日後,鄧接到唐太電話,稱明白他的立場,並提出委任另一結構工程師去代替他,更要求他撤回早前呈交建築事務監督的圖則。約半月後,鄧去信知會監督辭去大宅結構工程師職務,再過兩日,黃柏林獲委任為新的結構工程師。

控方指大宅圖則及相關改動多次呈建築事務監督,但未提及泳池底下天窗及地庫的存在。後各被告申請入伙紙時,更在表格聲明大宅依獲批准圖則興建。控方又指地庫所在空間原為興建地基存在,在地基工程完成後便須填滿,但屋宇署調查發現,早在地基興建期間樁柱間已裝牆身,該些結構除為建地庫根本沒其他用途。屋宇署測量師馬豪偉為大宅做了三個模型,方便專家證人作供。鄧偉就今或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KCS 4906-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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