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表示,將來普選行政長官乃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由「提名委員會」整個機構名義提名候選人,並非由個別(或部分)提名委員會成員名義來提名。 而且,「機構提名」的結果須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
李飛強調,《基本法》清楚列明,獲授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只有提名委員會,間接指「公民提名」與《基本法》不符。他又指,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跟以往的選舉委員會一樣,由數目相若的四個界別人士組成乃恰當安排。故將來行政長官普選提名程序估計如下:
擬參選人士若獲千多位提名委員會成員中一定百分比支持,例如百分之十,可成為「候選候選人」。然後,由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投票,反映「集體意志」,從各「候選候選人」中,選出「候選人」。如「候選候選人」只得一名,他須在提名委員會全體投票時,獲一定百分比支持,例如百分之五十加一票,方可成為「候選人」。
若然「候選候選人」超過一名,亦可以上述全體選委的「百分之五十加一票」要求逐一投票,以決定哪幾名可成為「候選人」。按照這模式提名,民主派近乎不可能成為「候選人」,根據以往選舉委員會的經驗,民主派或可獲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提名委員會成員支持,但及至委員會全體投票時,得票卻遠低於百分之五十。將來提名委員會成員一如過往選舉委員會成員,建制派幾乎肯定佔大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