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孫國治昨日在一宗民事案的判決中,猛烈抨擊警方拒絕向報案市民提供其案的基本資料,更將矛頭指往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的律政司人員,指他們錯誤理解私隱法例。法官重申,警方有責任向當事人提供資訊,否則便屬阻礙公義。雖然警方最終同意提供資料,但法官認為他們期間的做法有不合理之處,故頒令由警方支付訟費。
男原告陳銓炳(譯音),被告警務處處長。原告在今年三月初於大埔大元邨附近遭一輛輪椅撞傷並報警處理,半個月後他聘律師寫信予警隊大埔分區,索取當時推輪椅及坐輪椅的兩名女士資料,以便向她們民事興訟。在之後七個月間的書信往還,警方一直堅拒發放資料,原告遂在上月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警方「放料」。
案件編號:HCMP 274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