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由人大頒布;香港根據《基本法》擁有的權力,包括選舉特首,均由《憲法》賦予。香港特首行使《憲法》賦予權力,特首候選人須宣誓效忠《憲法》乃法理所在。當特首者,斷不能「食碗面,反碗底」,執掌《憲法》賦予權力,卻做出背叛《憲法》之事。
行「一國兩制」的是中國,香港行的只是「兩制」其中「一制」。「一國兩制」的法理基礎是《憲法》而非《基本法》,後者不過是《憲法》賦予香港「一制」權力的明文規定。「一國兩制」的基礎是「一國」,沒有「一國」根據《憲法》賦權就沒「兩制」,故《基本法》絕非「香港獨立憲法」。
有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認為,特首候選人沒宣誓效忠《憲法》的必要,質疑此規定作用不過為篩走不願宣誓效忠的候選人。此番言論,若非對中港政治體制無知,便是刻意誤導公眾,散播「一國兩制」等同香港「獨立」的假象。難道公民黨認為,暗裏效忠英國、美國,效忠「地產霸權」的人,亦可以當特首?
國人、港人可不同意中國體制及《憲法》,亦有權爭取改變。若認為沒可能在體制內爭取者,可打正旗號在建制外發聲,內地異見人士不惜喪失自由發表《約章》便是一例;或索性走向地下,組織「反共游擊隊」,以性命爭取。可是,坐享安逸的公民黨曲解事實、散播假象,能欺騙的或只有脫離現實、不理世情、令香港停滯不前的傻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