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原地產多名高層之前被廉政公署刑事檢控,指他們涉嫌支付非法回佣予交易客戶,眾被告○八年在區院被裁定串謀詐騙等罪成立及判囚;其中一名總經理潘志明被判囚廿二個月,他在服刑十四個月後於高院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後重返中原工作。他昨日入稟高院民事指控在原審時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及律師行失職、疏忽及違反聘約,要求對方賠償他損失,但未有透露金額。
原告潘志明(四十九歲),事發時是中原(工商舖)商舖部總經理,現時擔任中原(工商舖)營運總監;三名被告依次是翁宗榮律師行、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及大律師何慧嫻。
原告於○八年受審時,控方指他涉嫌在兩宗物業交易中詐騙中原,指其私人公司是交易介紹人,向中原申領約六十萬元介紹費後,將錢交予買家羅家寶的職員作回佣。惟上訴庭判他脫罪時指,羅家寶曾向廉署錄口供指其職員毋須批准便收取回佣;另外,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亦曾供稱,指若知收回佣者是獲僱主同意,就算同事填報的介紹人是虛假也會照批介紹費,不認為這是詐騙。
雖然原審法官在判決時批評中原此種做法,是鼓勵貪污風氣及對旗下員工的監察未夠嚴謹;惟上訴庭指,原審時若原告律師有向施永青提出羅家寶的供詞,便會成為原告沒有詐騙的有力證據;但原告律師並沒這樣做,這屬嚴重失職令原告得不到公平審訊,因此撤銷原告的定罪。
原告在入稟狀指,原審時控方在案件開審前大半年,已表明有羅家寶的供詞但不會呈堂;但被告一方卻告訴原告,羅家寶的供詞「無足輕重」而無向控方索取。另外在施永青作供後,被告一方亦無向原告解釋施的供詞對其抗辯有關鍵幫助,亦無傳召羅做辯方證人等,原告認為被告此舉屬失職。
案件編號: HCA 222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