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行會非請客吃飯

行政會議成員絕非僅是行政長官決策顧問,更是決策一員、決策一部分。因此,決策孰優孰劣,是得是失,或褒或貶,行政長官及所有行會成員必須榮辱與共,集體承擔。這就是行政會議集體負責制是也。對此制度有異議者,根本就不應出任行政會議成員。現任成員若認為須集體承擔行會任何決定,有違個人原則,便應辭職。

若行會任何決定須作「深切檢討」,不論檢討決定內容,抑或檢討決定過程,須接受檢討的非單行政長官,更包括所有行會成員。有資格公開說行會須深切檢討任何決定者,就只有行政長官,因他才是行政會議之首,且須在發言前先知會集體決定的所有成員。行會首席非官守成員或召集人,除非獲行政長官授權,否則亦無權公開說此番話。顧名思義,召集人的責任就是召集行會成員,非可對外大放厥詞的自由發言人。

行會成員面對公眾,有維護行會決定的責任。若決定不受歡迎,就只有「做醜」捱罵,即與異議者辯論或澄清後者誤解的份兒,而絕非「做好做醜」,扮成與異議者站在同一陣線,令後者攻擊行政長官及其他行會成員時更振振有辭。

香港社會愈趨極端化,並非全因為政府事事脫離民意;只不過是敵對勢力的政客,不管是非對錯,凡事只管鑽空子,製造事端煽動民情,衝擊政府。在此形勢下,行會成員絕不能置身事外,甚至為自己度身訂造「好人」的角色,而是在亂局中堅定把持自己,進而協助把持政府、把持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