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電視發牌,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之法定權力,此權力近乎絕對,且法例明文賦權予他們,即使拒發牌照亦毋須解釋。但香港法律同時賦權予市民,可對政府決定入稟法院,進行司法覆核的權利。
但有關覆核,並非重新檢討政府的決定,而是限於政府達致決定的程序有否失誤、引用法律是否正確。
有論者指,政府在發免費電視牌照時,引入「循序漸進」考慮,以及從三個申請者中揀二,是偏離「無發牌上限」政策;且沒有就此兩項改變再諮詢通訊局,有不符「程序公義」之嫌,故構成不獲發牌的「香港電視」入稟司法覆核理據。另有論者指,政府在發牌時考慮申請者母公司的財力,乃超越法律權限,故亦可構成入稟司法覆核的理據。
然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免費電視發牌權,乃毋須解釋其決定的權力;縱可酌情解釋,卻毋須解釋不發牌的全部理據。因此,他日對簿公堂,政府若堅持不發牌的理據並未全部公開,同時堅持行使法定權力不進一步公開理據,法庭亦無權迫令政府進一步交代。由於理據並未全部公開,法庭單憑已公開的理據,根本難以判決政府敗訴。
入稟者或可能勝訴的情節有二:一是有人在發牌過程中受賄,故意令某申請者落選,但須由作出指控一方證明指控屬實,而非由被指控一方證實自己清白。
二是事實掌握錯誤,如把投資十億,誤讀為一億,而在整個發牌程序中未被發現、更正,因而導致不應出現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