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人士泰歷前年「十‧一」在中聯辦外示威時被指兩度襲警,去年六月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判囚半年,他早前在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昨日判決時撤銷他其中一罪,另一罪則由原本判囚的一月減刑至十四日,法官批評原審裁判官杜浩成在被襲警員作供後,代控方「搬龍門」更改指控基礎,令泰歷失去公平審訊的機會,因此其中一罪需予撤銷。獲准保釋的泰歷需即時被收監服刑,但因他之前已收押十四日,故預計他亦快將獲釋。
從事設計工作的上訴人泰歷(廿四歲),被指在事發示威時,欲攀鐵馬離開示威區被警員截住,雙方隔着鐵馬對峙時他伸手摑警員;其後他被制服帶上警車時,又用身軀把另一看守的警員撞向車內致倒地。法官昨裁定第一條在示威區的襲警脫罪,第二條在警車上的襲警則維持定罪。
法官指原審時控方就第一罪的指控基礎是指上訴人摑警,事發時警方雖有攝錄上訴人行為,但卻無將之呈堂作證。至辯方盤問被摑警員時,將有關影帶播放時,顯示並無攝錄到他有掌摑動作。
原審的杜官遂將案押後數天以重看片段,到覆審時杜官表示,影帶顯示到上訴人與警對峙時曾向前推鐵馬令警員要用力「擋住」,並問控方要否重召警員,結果警員再出庭作供時「記起」上訴人推鐵馬,杜官最終亦以上訴人用鐵馬施襲作為定罪基礎下,裁定此罪成立。
法官判決指,杜官雖在特殊情況下,有權不按控方提議的定罪基礎斷案,但大前提是要確保被告能獲公平審訊。以本案而論,辯方為了反駁摑警指控才播放影帶,因為這樣杜官才看到上訴人推鐵馬場面,結果他卻以此點來將上訴人定罪,確存有不公。而且警員在初次作供時從無提及推鐵馬,重召時才「突然」記起,此方面證供亦存有疑點,故第一罪需予撤銷。
案件編號: HCMA 46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