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子欲在俗稱「金魚街」的旺角通菜街一帶經營麻雀館,向民政事務局申請牌照後,局方以涉案地段一百米範圍內有多間學校及宗教設施而否決,男子就事件向局方上訴失敗後,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發牌指引提到的「一百米」距離,不應看成是硬性規定,因此局方應行使酌情權重新考慮其申請。他要求法庭頒令撤銷局方原有決定,將申請個案發還有關部門重新處理。
申請人吳漢強(譯音),在入稟狀指前年十月向當時負責有關牌照事宜的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申請,欲在旺角通菜街一四三至一四五號開設麻雀或天九館,去年因政府改組部門架構,有關申請改由民政事務局委任的公職人員接手。至去年十一月局方否決其申請,理由是在擬開館地點的一百米範圍內,有逾十間宗教及教育機構,違反發牌指引的原則。局方又指上述地段以出售金魚及寵物用品聞名,吸引大量青少年在上址出入;而且毗鄰更是通往港鐵旺角東站的行人天橋,人流眾多。
申請人之後向局方的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指附近的宗教及教育場所,跟開館地點是位處不同街道,但最終亦遭駁回。申請人現指,相關的發牌指引,並無清楚界定何謂「不能『鄰近』宗教及教育場所」。他認為指引提到的一百米範圍只屬參考性質,局方考慮發牌時,必須針對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考慮;況且,根據紀錄局方過去曾批准在幼稚園隔鄰、以及在學生自修室七十五米範圍內開設麻雀館的申請,故在本案中,局方及行政上訴委員會將一百米視為硬性規定,不但是誤解指引,更屬放棄了考慮個別情況的責任。
案件編號: HCAL 15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