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槍向來是警方打擊超速駕駛的「法寶」之一,因其準繩度高、偏差低,是「快車族」的煞星。
惟六年前,商人林建岳因超速駕駛面臨停牌,他動用龐大財力挑戰雷射槍的準確性,令警方用雷射槍偵速的公信力大減,並掀起集體上訴潮。警方近期購入新型「三眼」雷射槍,加強打擊超速駕駛;同時警方對雷射槍的準繩度更有信心,遂發出內部通告,將超速車輛誤差扣減里數縮減,警方交通部特遣隊更連番出動,以雷射槍打擊超速車輛,力撐雷射槍偵速「稱職」,反擊「被質疑」前恥。
警方自九三年起使用雷射槍偵測車速,成為打擊超速的好幫手,消息人士透露,因應雷射槍偵速會出現誤差,以往一百公里以下偵速紀錄會扣減四公里;一百公里以上偵速紀錄則扣減五公里,惟警方近日經過連番測試後,發現雷射槍準繩度愈見提高,於是發出內部指引,要求前線人員「抄牌」時,將偵速扣減一律改為三公里;同時全港五個陸上總區交通部特遣隊,在區內每日四次以雷射槍進行定時的偵測車速行動,肯定雷射槍的作用。同時,警方已購入共約值五百多萬元的廿一部名為「TruCAM」的新型「三眼」雷射槍,加強打擊超速效率,新雷射槍右側多一個拍攝鏡頭,可同時高清攝影及錄影,能清晰拍下車牌及司機容貌,有助揭發「頂包」司機,亦不用即時截停車輛發告票。
其實,雷射槍準確性之所以受到質疑,源於○七年四月五日,商人林建岳駕駛法拉利跑車駛經北大嶼山公路,警員用雷射槍偵測其車速為每小時一百一十九公里,超過該道路規定的五十公里時速上限。警員按內部指引,在一百公里以上的偵速紀錄減少五公里,故傳票上車速為一百一十四公里,超速六十四公里,一旦罪成可被停牌。
面臨被停牌,林建岳重金聘請資深大律師胡漢清及英國專家抗辯,提出雷射槍偵速讀數有誤差及與控罪書上的讀數不相符的質疑,指雷射槍沒有偵測車速的內置紀錄,每次偵測到的讀數都是人手筆錄,易生錯誤。警方雖找來專家力撐雷射槍準繩度高,誤差絕不多於時速七公里,但被辯方找到警員於執勤及在法庭作供時連番出錯,令證據遭削弱,很易被「鋤散」。
其中最致命錯誤是警員寫錯車輛標記位置,因根據傳票上所示的標記位置,雷射槍無法測到該處車速,警員又同時錯填行動前的測試距離,由六十米寫成五十米。另雷射槍訓練指引各區不一,部分警區除依製造商指引要求作訓練指引,更額外多做一項定點測試,此「多做」的測試,因案中執勤警員未有進行,被質疑讀數可能偏差。
在人為錯誤,非雷射槍之罪下,林的超速駕駛獲修改控罪書內容,傳票由每小時一百一十四公里改為七十九公里,超速二十九公里,林被判罰款四百五十元及扣分,毋須停牌。
林建岳超速里數大幅修改,引起社會嘩然,亦令雷射槍準確度受質疑,嚴重打擊警方用以執法的公信力,同時掀起集體上訴潮。在案件發生後的三個月內,警方接獲逾四百宗要求覆檢雷射槍超速檢控的申請。
「有幾多個好似林建岳咁有錢去打官司,當年都係打法律觀點,雷射槍確實偵測佢有超速,佢都冇甩到(超速)罪。」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主席黎銘洪表示,近年警方新購的雷射槍配有攝影功能,提供確實證據,令超速人士無所遁形;而當年林建岳超速案,請來專家質疑雷射槍準確性,最後只因法律觀點而修改控罪,並非全面脫罪,林仍需為超速駕駛負責。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的士司機分會主任杜燊棠亦稱,雷射槍測速確會有誤差,但一般相差只是數公里,像林建岳超速案偏差那麼大,相信機會不大。
警方發言人稱,有關雷射槍誤差的扣減屬內部指引,詳情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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