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遍尋不獲 死者父母可繼承

【本報訊】今次案件的當事人在沒有立遺囑下離世,本可繼承逾五百萬元遺產的唯一兒子卻下落不明,情況特殊。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沒有遺囑可跟從,死者父母繼承死者遺產的繼承權僅排在孫兒之後,有關父母只需向法庭證明,他們已用盡一切可行的方法找尋孫兒下落,但依然無法聯絡孫兒領取遺產,法庭便會按公平原則審視各項因素,若法庭信納死者父母提交的尋人資料,他們或有機會取代孫兒繼承遺產。

無立遺囑 按法定次序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若死者沒有立遺囑,將會依次序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繼承遺產,合資格者可獲全份遺產,非婚生子女同樣有繼承權;今次案件死者的父母若想獲得遺產,需證明他們已盡力尋找孫兒的下落。「無理由無止境咁搵落去」,一般而言,法庭接納的尋人方法包括在報章刊登尋人啟事、委託私家偵探追查、透過親友、互聯網尋人等。

陸偉雄又指,普通法訂明若要判定有關人士已失蹤,需證明已用了七年時間找尋其下落,但陸認為此規例或不適用於此案,「死者嘅父母年紀都唔細,加上佢哋都有繼承權,如果再要搵多七年,萬一父母都離世會令事件更加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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