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只要司機未盡駕駛者應有態度,駕車時不留神,例如小路出大路沒有停車、或胡亂切線令其他車輛要急煞等,已屬干犯不小心駕駛罪;若司機故意違反交通規定,即使沒釀成意外,則屬干犯危險駕駛罪,例如司機逆線行車,絕不會是因一時不留神或扭錯軚,而是抱住「話知你,有意外先算」心態,不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黃認為若案件涉及逆線駕駛和衝紅燈等已屬嚴重情況,裁判官要求控方考慮改控更嚴重控罪亦十分合理。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控方提出檢控前會先判定涉事司機的駕駛行為,是否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若涉事司機「好離譜」,便會控告危險駕駛罪。而上訴庭有案例指,在一般情況下,逆線行車是顯而易見的危險駕駛行為,故裁判官為此要求控方考慮檢控更嚴重控罪亦屬合理。但張表示,控方徵詢法律意見和考慮案情後不一定會改控,若控方下次提訊時仍堅持不改控更嚴重控罪,裁判官也沒有權限去更改控罪。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不小心駕駛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危險駕駛罪」則最高可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除非基於特別理由,干犯危險駕駛罪的人士亦需被取消駕駛資格,初犯者被停牌至少六個月,重犯者則被停牌至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