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公義抑或法治

公民黨最近宣傳說:沒有公義,哪來法治。這是倒本為末,我實在不明白他們的法律教育訓練怎可會是這樣。

公義是甚麼?這是一個基本問題。不同人、不同文化、不同時代都可以有不同的概念。普世價值屬相對的概念,不是絕對的標準。因此,誰去定這個公義標準只能是政治因素,不是甚麼君權天授,乃至上帝或神所賜與。

當我們不接受人類世界只有一個獨一無二的神的時候,或如歐洲文化所說,上帝已死,我們怎可以接受一套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價值觀念或公義呢?革命者說革命代表公義,鎮壓者說鎮壓標誌公義;當大家都訴諸絕對真理,但誰亦不能說服對方他所代表的才是真正的真理,決定的便是權力,是一方輸另一方贏的結果。或者雙方願意妥協,求同存異,由協議便可進至法治。

法治代表的是大家合作認同的共同標準。法律本身便是契約,不是上帝頒發。法律有一個立法過程,也即是政治協商談判的過程和結果,有立法便可修改法律,因時制宜、與時俱進的社會契約便是法律體系的演變、演化。

假若以公義蓋過法律、法治,便是不承認法律、法治所代表的社會契約。打破了原來的契約,自行推出自以為是的公義,並將二者對立起來,這便不是甚麼改革,而是革命了。

對公民黨我們要問,他們提的公義是誰的公義,是怎樣的公義,請把具體內容說出來才跟我們談公義,談公義先於法治。說語言偽術,這種混淆概念,公民黨才是此中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