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公務酬酢、饋贈及外訪規管制度和程序獨立檢討委員會」發表報告,揭發廉署以茅台酒款客,乃由湯顯明任廉政專員時,由他親下命令開始。報告認為,在酒精影響下進行公務,並不恰當。
在酒精影響下駕駛害人,可被控誤殺。高官在酒精影響下進行公務,更可造成禍港殃民,難以饒恕的彌天大罪。如何應對?可以應對酒後駕駛最有效的「隨機吹氣酒精測試」,對付酒後從事公務官員。但執行隊伍不能是設路障截查司機的警察,而是成立專責的「禁酒憲兵」,如同港英當年成立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一樣。
「禁酒憲兵」查酒,須具跟廉署查貪等同權力,包括進入涉嫌「酒精公務」處所搜查及要求涉嫌官員接受即時「吹氣酒精測試」的權力,拒接受測試者與酒精超標者罪同。被捉個正着醉官,懲罰與曠工看齊 ——須受紀律處分,扣減至少當天工資,該日所作決定須經獨立查核方可作實等。
「禁酒憲兵」管轄範圍包括所有參與重要決策政治人物,即行政會議及立法會成員;公共機關如醫管局高層等,並無豁免。至於可持槍械紀律部隊應否包括在內,因細節複雜,容後討論。
廉政專員帶頭公費公務飲烈酒,足證靠位高權重者自律,等同不設監管。
社會應尊重公職,但對公職執行者卻不可寄予無條件尊重,而尊重條件乃有效查證。對濫酒高官最有效查證,正是「隨機吹氣酒精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