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提委會有實質提名權

【本報訊】東方報業集團前日引述權威消息報道,指學民思潮及真普選聯盟提出的「公民提名」普選特首方案均違反《基本法》,但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的「公民推薦」方案則有得傾。陳弘毅昨日接受一個網台訪問時強調,《基本法》訂明普選特首候選人須由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有關提名權是實質的,否則便會違反《基本法》,「某種方式讓委員表達(提名)意願是必不可少」,但提委會行使提名權力前,委員亦可考慮民意,故認為他提出的方案符合《基本法》。

委員投票定參選人符《基本法》

至於何謂「民主程序提名」,陳弘毅認為如要求參選人須獲得某比例的提委會委員投票支持,如現時特首選舉委員會的八分之一提名門檻,或者讓數名經提委會委員投票後得票最高的候選人入閘,均符合《基本法》及「機構提名」要求。對於有意見指參選人須取得過半數提委會委員支持才能入閘,他則認為門檻過高。

陳弘毅又說,中央非常重視工商界及專業界的聲音,因此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七年決定,規定提委會須參照現有選委會的四大界別組成,但四大界別的議席比例及選民基礎均可調整,例如二○○五年的政改方案,政府就提議將所有區議員加入選委會,大幅增加政界的議席數目,改變四大界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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