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為陽,月為陰,合起來可以是「明」,也可以是「陰陽」,難怪自稱「公信第一」的《明報》陰陽怪氣,醜態百出。足總副主席貝鈞奇告《明報》年前一篇社評誹謗,法庭裁定《明報》敗訴,須向原告賠償五十萬元兼繳付訟費,估計賠償加訟費多達五百萬元。這就叫自作孽不可活,這張陰陽怪氣的報章多次被告誹謗,多次敗訴,賠款兼丟架,如此「公信第一」,簡直笑死人!
常說王婆賣瓜自賣自誇,《明報》就是屬於這種貨色。該報一直將「公信第一」四個字印在報頭,聊以自慰,殊不知弄巧反拙,除了因為涉及誹謗而屢吃官司,更因為錯漏多多而屢出洋相。大家只要看看該報將「更正及澄清」當家常便飯,便知道所謂「公信第一」是怎麼一回事。
本來呢,《明報》要學阿Q自慰,即使自暴其醜,旁人也阻止不了,問題是,商品說明修訂條例已經生效,有人再隨便自稱「第一」,隨時觸犯法例,這可是涉及「不良營商手法」,而不是自慰這麼簡單了。據說《明報》的所謂「公信第一」是來自中文大學一項調查,先不說該項調查是否可信,須知最近一次調查已是三年前的往事了,有人掛羊頭賣狗肉,竟拿這種陳年東西往自己臉上貼金,沾沾自喜,自吹自擂,面皮也未免太厚了。
看來,當局有必要調查是否有人牴觸法例,是否有人涉及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