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佔領中環」行動如箭在弦,律政司昨日發表新修訂的《檢控守則2013》(下稱守則),增加有關「公眾秩序活動」的新章節,強調檢控人員處理涉及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自由的案件時,或需作「特別考慮」;守則又引用法輪功學員早年在中聯辦外集會被控阻街的案例,強調只有在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當局才應提出刑事檢控。人權組織歡迎有關新指引,令有意參與佔中的市民較為安心,並且促請當局將新指引推廣至警方及食環署等前線執法部門。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明日起退休,律政司在他離任前夕發表《檢控守則2013》,取代在○九年發布的《檢控政策及常規》。新守則除了因應刑事法律及國際趨勢的最新發展更新舊有內容、刪除過長的案例及判詞引述外,最特別之處是增加了「公眾秩序活動」和「剝削他人案件」兩個新章節。
新增的「公眾秩序活動」章節只有三個小段,合共不足三百字,但內容卻頗為重要,包括節錄了《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內有關保障言論、新聞、出版、集會、遊行及示威自由的條文;強調當局除了有責任維持公眾秩序和保障市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亦同時有責任採取合理而適當的措施,讓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進行,讓大眾人士可以合法及和平地行使自身的權利。
守則又列明,「如有聲稱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時涉及行使這些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檢控人員或需作出特別考慮」,並引用終審法院裁定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外集會不構成阻街的案例(楊美雲案),強調「只有當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才應提出刑事檢控」。
至於有關「剝削他人案件」的新章節,主要是提醒檢控人員在處理涉及販運人口、性剝削、強迫勞動、家庭奴役或摘取器官等案件時,應有適當的技巧和敏感度,如發現被告乃販運人口的受害者,可參考適用的國際標準和做法。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出,近年警方以至食環署等執法部門,經常以阻街、造成噪音、違反交通條例、以至無牌提供歌舞娛樂等「濕碎」罪行檢控示威者,新指引有助保障市民和平表達意見的憲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