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期已過難索賠

【本報訊】十年冤獄換來五千元人民幣「生活補償」,在內地執業的香港律師指,內地的民事追溯期為二十年,以安叔被錯判的事件早於八○年發生,早已過了追溯期,相信難以進行申索。但有人權組織指,既然內地已承認安叔當年是無罪,應運用酌情權,向當事人作出合理賠償。

人權監察:應酌情處理

在內地執業的本港法律界人士吳志強表示,十分同情安叔的遭遇,但按照內地的法例,民事追溯期以二十年為限,正在服刑的安叔於七八年提出申訴,翌年獲判無罪,等同已翻案,加上距離現在已有卅多年,早過了追溯期,加上內地當年已向安叔發出五千元人民幣作生活補助費,以八十年代而言,該數目並不算太少,故相信現時再難以作進一步追討。

香港人權監察主席莊耀洸則指,事件過了三十年,加上內地早已裁定安叔無罪,道理上案件是解決了,但十年冤獄確實對安叔造成身心損害,內地應該運用酌情權酌情處理。

據了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規定,安叔根本無法追討賠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賠償法》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但法例沒有追溯期,即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於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按照之前有關規定處理,而安叔判無罪後已按當時規定獲賠償五千元人民幣,故內地認為整件案件已經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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