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總會女公關獲恩客提供免費單位居住,結果墮入禁室性虐陷阱。她在搬入單位後一日,對方便藉詞入屋,將她綑綁禁錮,更用電槍及頸圈等「刑具」施以變態性虐,在經歷恐怖卅二小時後才獲救。涉案恩客較早前在高院承認非法禁錮、強姦等五項控罪,昨被重判監禁九年四個月。法官指,事件對女事主無疑會造成長期創傷,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有性虐癖好,重犯機會達中至高,希望被告服刑期間接受輔導,處理其性癖好問題。
三十歲的被告關振中,報稱室內設計公司東主,他於兩星期前向高院承認非法禁錮、非禮、強姦、企圖令他人嚴重受傷及無牌管有槍械共五項控罪。被告原亦被控企圖謀殺及盜竊,但獲控方同意將控罪存檔不予起訴。法官為索取其心理報告,將案押後至昨日判刑。心理學家在報告指被告有性虐待癖好,再犯機會達中至高,報告更指他企圖翻供否認犯案,但辯方大律師為此解釋指,心理學家或與被告有誤會,將被告認罪前與後的說法混淆。
辯方求情強調,被告認罪顯示他有悔意,亦令女事主X毋須出庭覆述經過。但法官斥被告不但長時間禁錮X,虐待程度在兩夜一日內變本加厲。X多番被他用電槍電擊,純因幸運才不至有更嚴重後果。據悉X經歷此事後已轉業,不想重提事件,故控方未能提供其創傷報告,但法官直指幾可肯定事件對X心理造成嚴重陰影,被告為一己快感犯案,對X卻是極其可怕經歷,他只希望被告是真有悔意,能尋求輔導處理其性癖問題,亦望X能重過新生。法官指被告應判監十四年,考慮他認罪將刑期減至九年四個月。
本案於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晚至九月一日清晨發生。當時十九歲的X,在八月廿九日搬入被告在土瓜灣陽光廣場的單位,翌晚被告藉詞修理廁所入屋,隨即綁起X並剪爛她衣服,用她的內褲塞住她口,又拿膠紙封她眼及口,再用電槍把她電暈,並一度將她困在衣櫃,放她出來後又乘機非禮其胸部。
到三十一日下午,被告將X強姦,再用手銬及膠索帶綁實她四肢,並把一個狗用滅聲頸圈套她頸。被告更用電線把頸圈、鐵鏈、手銬和電槍連接一起,連續電擊她六七下。當晚被告離開時,仍用鐵鏈鎖住她腳,被告走後,X大聲呼救,至九月一日清晨終有鄰居報警將她救出,被告則在早上返回單位時被捕,警方在其座駕車尾箱起出兩支電槍。
案件編號: HCCC 13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