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區在八月十九日去信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促請他交代梁振英在八月十一日在天水圍地區論壇的言論,有否涉及妨礙司法公正。
任何人也不應就法院尚未處理,或未完成處理的案件作公開評論,向法院、案件的當事人、有機會就案件作證的人,以及案件的調查當局施以直接或間接的壓力,妨礙司法公正,那是《普通法》的重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不少案例亦指出,一旦被定罪,干犯此罪行者應判以即時監禁。
法院、案件當事人及有機會作證的人,以及調查當局是否確實受壓不是重點,若有關言論有「傾向」對上述人物構成壓力已足夠。
六月十一日,張震遠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李鵬飛,入稟狀指出,後者擔任港台節目《議事論事》主持,五月二十三日邀得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擔任嘉賓,在節目中談及張震遠與地產商有金錢轇轕。張震遠指出,此舉會令公眾誤以為當時身為行政會議成員的原訴,未有向行會充分申報利益,甚至以為他從地產商中獲得好處,令公眾質疑其誠信。
事實上,上述事件傳媒曾廣泛報道,但法院尚未處理有關案件,甚至未有公開資料顯示李鵬飛是否已經作出答辯。
然而,梁振英出席在天水圍由民政事務局舉辦的官方活動時,竟公然對事件作出公開評論,批評那些向廉署舉報張震遠的人沒有「向張震遠私下或公開講一句或半句抱歉嘅說話」。
必須指出,市民向廉政公署舉報張震遠,與張震遠訴李鵬飛誹謗一案的核心要項大致相同,但梁振英卻扭曲廉政公署對舉報人的回應。事實上,廉政公署並沒有就事件「展開調查」,但梁振英卻說「廉政公署查明又係冇實據」,而且隱去了關鍵細節,實在耐人尋味。
梁振英出席天水圍地區論壇的活動,為多個電子傳媒直播、轉播及印刷傳媒的報道,梁亦在論壇中,提到政府政策和決定,包括指令教育局局長提交林慧思老師事件的報告。因此,他在活動的發言,是以行政長官的身份作出的。
雖然有說法指,在民事案件中涉嫌妨礙司法公正,是極為罕見,然而,《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第二十五條亦指出,「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梁振英身為特區的行政首長,理應更加須要嚴格遵守《普通法》的規定,以免造成行政干預司法的情況。以立法會作比對,《議事規則》亦規定議員發言時不應評論尚在處理的案件。
故此,雖說情節罕有,律政司作為特區政府的法律顧問,律政司司長有憲政上的責任維護法律,捍衞刑事法律公正的執行。《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應該立即對事件作出公正和獨立的處理。
同時,區區亦已去信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要求在立法會復會後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梁振英的相關言論對香港司法制度的影響,假如屆時區區給袁國強的書面提問仍無回覆,相信特別會議亦會討論律政司司長在此事的態度,所以區區希望袁國強能及早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