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週刊》三記者判囚

【駐台記者張孝義報道】台灣《壹週刊》再因誹謗捱告兼被判敗訴,該刊指台灣高檢署檢察官洪威華,捲入與同事檢察事務官的桃色風暴,被洪威華控告加重誹謗。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判處《台壹》罪成,三名撰文記者分別被判刑三個月及五個月,均可以罰款代替服刑。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出版《台壹》以「美女事務官簡訊嗆洪妻,名檢洪威華爆新桃花」為標題,指台高檢署的美女事務官李安倫捲入一場桃色風暴,男主角則是同事檢察官洪威華,李女並以「鹹濕露骨」向洪威華之妻示威,批評洪妻床技不如人。

洪威華遂起訴該刊,指負責有關報道的《台壹》三名記者的傳述,併同模擬圖畫,造成他與妻子的名譽遭受嚴重損害,且吳明儀等三人所為足以毀損她與妻子名譽之事,並非屬意見的表達,而是與事實不符之陳述,因此構成刑法的加重誹謗。台灣高院昨判處《台壹》罪成。

立委告《台壹》記者毀譽

此外,今年三月六日出版的《台壹》,報道立法委員林滄敏利用預算綁工程,介入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的大樓新建工程取得標案。林滄敏控告撰文記者溫惠敏涉嫌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昨天將溫惠敏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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