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39條命 港燈罰九百

去年十月一日南丫島海難釀成三十九人死亡,肇事沉沒的港燈載客船「南丫Ⅳ」被指在事發時船上並無足夠的合資格船員,船主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因而遭海事處票控,東區法院裁判官覃有方昨裁定被告罪成,並指只會就被告沒遵守法例這一點去量刑,不會考慮是否導致意外原因,判處港燈罰款九百元。法庭的判罰引起各界嘩然,有立法會議員及工會質疑,意外造成多人死傷,罰款數百元難對業界起警惕作用,對死者家屬亦十分不公平,要求港府當局修改法例加重罰則。律政司則表示會研究法庭的判刑理據才決定下一步行動。

事發當晚「南丫IV」船上只有三名船員,較營運牌照中要求最少有四名船員少了一人,港燈因此被起訴。港燈否認控罪,案件月初開審,昨日裁決判刑,為首宗審結的南丫島海難相關刑事案。

覃官裁決時表示,一如其中一名罹難女死者蘇貴媛的丈夫黃大華所指,當晚船上就只有三名穿制服的船員。至於辯方指港燈負責籌辦觀賞煙花活動的職員亦可視為船員,覃官認為條例訂明船員必須有相當的資歷及能力去執行船上安全職務,明顯籌辦活動的港燈職員並無相關資格,他們受聘的目的亦非為船隻營運,故不能被視為船員。

官:量刑只考慮違例部分

另外,辯方亦曾指出海事處處長並無依例向「南丫Ⅳ」此類船隻,發出法定的最少船員人數通知,惟覃官認為法例並無規定通知的特別形式,故此任何發予船長及船主,提醒他們相關規定的文件,就是有效的通知,而「南丫Ⅳ」一二年驗船後收到由海事處發出的營運牌照,上面就已清楚列明「南丫Ⅳ」的最少船員人數為四人。控方指被告公司無案底,相類判刑一般認罪後罰款九百元,不認罪的則沒有紀錄。

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質疑,港燈作為一個大機構,明知旗下船隻的客量及所需人手,竟然不安排足夠船員到船上工作,而最終卻只被罰九百元,阻嚇性明顯不足,有必要全面檢討相關法例。

惹外界批評罰則過輕

港九工團總會主席兼香港航業海員合併工會會務主任李國強則指,法庭今次的輕判,對外界是十分差的訊息,因為業界會認為即使違規亦只會被罰款數百元,「極端啲講,成隻船得一個船員都得啦!反正都係罰幾百蚊。」他更指出,今次的罰則對死者家屬亦十分不公道,希望港府修改法例,加重刑罰。

海事處發言人指,任何船隻若違反人手編配及裝備,相關的船主及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發言人又謂,當局正與業界商討,如有需要會就修訂法例等事宜諮詢本港船隻諮詢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會積極考慮量刑是否足夠,並會研究裁判官的理據,從而決定需採取甚麼行動。港燈則表示,尊重法庭裁決。

案件編號:ESS 1191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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