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任政務司司長唐英年九龍塘約道大宅僭建地庫案,作為業主代理人的唐太郭妤淺被控兩項僭建罪,她昨於九龍城法院承認其中一罪並同意大部分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另一罪則因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而獲撤銷。對於控方指控她在得悉其結構工程師反對興建地庫時,她便更換工程師並繼續工程,唐太堅決否認。雖然辯方陳詞指有關段落對量刑影響甚微,但法庭認為公義原則必須先處理,將判刑押後至明年二月,待同案的聆訊完成後,決定是否召開牛頓聆訊,之後才判刑。
控方案情指,○二年中郭妤淺任董事的公司成為約道七號即唐宅的業主,稍後並委託建築師何仲怡為上址建屋工程的負責人。○三年一月,結構工程師鄧偉就被委任處理約道七號大屋的建築工程,他之後更向屋宇署呈交地基工程圖則。
○三年九月郭與各建築公司開會,期間何指要興建地庫,要求結構工程設計方面作出配合,但鄧反對,還提醒郭若要建地庫,必須要先得到屋宇署的批准。數日後郭妤淺致電鄧,稱明白他的立場,並提出會委任另一結構工程師去代替他,更要求他撤回早前呈交屋宇署的圖則。
鄧退出後工程繼續進行,但所提交的圖則都沒有提及地庫及泳池底天窗。工程於○七年初完成,屋宇署人員亦到過上址檢查,最後批出入伙紙。但屋宇署一二年再檢查大宅,發現面積近二百五十平方米的未獲批准興建的地庫部分。控方的工程專家更指出,即使業主如實呈交圖則,屋宇署亦不會批准興建該個地庫。
但代表郭的資深大律師包樂文指出,郭表示並無發生過鄧所指的對話,故此不能同意一早從鄧偉就處得知建地庫要獲批准及因此更換結構工程師一事。包更指相關控罪過去罰款五百至一萬五千元不等,視乎違例建築的性質,故此郭同意該部分案情與否,對量刑的影響甚微,即使控方拒絕撤回,法庭亦大可不作處理而直接判刑。
惟控方認為若案情屬實,可成為加刑因素,因此堅持將之留在案情陳述書中;另方面裁判官高偉雄雖同意該部分最終可能對判刑影響輕微,但基於公平公正,法庭有需要先處理才判刑,因此即使郭認罪亦須展開牛頓聆訊以釐清控辯雙方就案情的爭議,故會傳召鄧出庭作供。
唐英年在庭外說,他與太太不能同意部分案情,因該些部分與事實不符;他強調夫婦倆在本案一直抱着承擔責任的態度,亦已認罪,希望事情盡快過去,但案件卻要花上兩年時間處理,質疑:「呢單案點解要用咁多公帑、時間同複雜程序?」但他不評論是否涉及政治檢控。
案件編號:KCS 4904-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