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蘋果日報》被控藐視法庭早有前科,早於一九九九年,《蘋果日報》在報道一宗正在審訊的謀殺案時,因報道內容失實,對案中被告構成偏見,法官因而要解散陪審團,案件被迫腰斬。《蘋果》及其時任總編輯葉一堅其後承認藐視法庭罪,《蘋果》被判罰款十萬元及支付律政司堂費兼留案底,葉一堅獲免罰款,但亦須留案底。
事件始於九九年十月,高等法院正審理一宗謀殺案,案中被告涉以玩具劍為餌,誘殺一名五歲男童,《蘋果日報》在聆訊中途作出報道,指被告疑有孌童癖,並暗示被告侵犯男童後,害怕事敗而殺人滅口。此報道一出,即引起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抗議,因控方首天聆訊中從未指控被告有孌童癖。
主審法官當時為免報道令陪審團對被告構成偏見,下令解散陪審團。案件翌年重審,被告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終身監禁。律政司及後入稟控告《蘋果》及葉一堅藐視法庭,兩被告同年底向高院認罪。法官判刑時就表明,判罰的其中考慮因素是兩名被告當時未有藐視法庭前科。
除藐視法庭外,《蘋果日報》或該報職員歷年亦多次涉嫌違法而被帶上法庭,其中最轟動要數《蘋果》記者賄警案。該案發生於一九九七至九九年間,《蘋果》突發記者劉江群賄賂兩名警察通訊員換取警方資料,劉及涉案兩名警察通訊員分別被裁定提供及收受利益罪成,劉於○○年被判囚十個月,成為首名因工作犯刑事罪行入獄的記者。此外,該報及集團刊物歷年更有合共逾百宗干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定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