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苑無法團 小業主「點都輸」

【本報訊】測量師學會物業設施管理組主席郭岳忠表示,以往公契條款較寬鬆,管理公司舉辦活動可收取酬金,但新落成的物業公契已無該類條文。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認為,公契由發展商訂立,向來都保障發展商利益,太古城管理公司收百分之五酬金已屬仁慈,更有管理公司收酬金達百分之十。

郭岳忠說,幾十年前的公契可有不同演譯方式,地政總署其後發出指引,加強保障業主,一些較具爭議條款,如管理公司用可管理費舉辦活動及收取酬金等,已不再在新物業的公契出現,這些爭議涉及溝通問題,業主可與管理公司商討舉辦活動的形式,以減少爭議。

合約列清楚權力

佘慶雲指,太古城沒有業主立案法團,只得管理聯絡議會,公契授權人權力很大,業主無從反對,加上管理公司會用管理基金打官司,小業主無論如何都是輸,原告因此應撤銷訴訟。

太古城西區議員趙家賢雖認同原告有權興訟,但強調管理公司舉辦社康活動已有多年歷史,並得到管理聯絡議員議決通過,管理合約中也臚列清楚其權力。他又指律師看法未必與物業管理專業人士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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