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岳忠說,幾十年前的公契可有不同演譯方式,地政總署其後發出指引,加強保障業主,一些較具爭議條款,如管理公司用可管理費舉辦活動及收取酬金等,已不再在新物業的公契出現,這些爭議涉及溝通問題,業主可與管理公司商討舉辦活動的形式,以減少爭議。
合約列清楚權力
佘慶雲指,太古城沒有業主立案法團,只得管理聯絡議會,公契授權人權力很大,業主無從反對,加上管理公司會用管理基金打官司,小業主無論如何都是輸,原告因此應撤銷訴訟。
太古城西區議員趙家賢雖認同原告有權興訟,但強調管理公司舉辦社康活動已有多年歷史,並得到管理聯絡議員議決通過,管理合約中也臚列清楚其權力。他又指律師看法未必與物業管理專業人士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