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三年前推出活化工廈政策,容許改建為商場或酒店,主要的「誘因」是「免補地價」。既然如此,當局何不容許工廈「免補地價」來拆卸重建小型住宅,以解決現時發展局認為改建工程所衍生的麻煩?
重建的好處,是讓工廈原來的土地重新規劃,例如可配合社區需要而擴闊馬路,又可將綠化工程做得更好,又可按政府的要求來間隔住房的尺寸,提高地積的實用率等,總比留下數十年前設計笨鈍的工廈外形而只准作「修修補補」,來得更加「地盡其用」和符合社會要求。
為免被人扣上「官商勾結」的帽子,政府可以在「免補地價」的前提下,提出一些規限,例如:一、建成後的住宅單位,五年內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二、設立租金限制,規定五年內必須嚴按政府的規限範圍收租,惟租金的收入至少要足夠業主支付因重建而向銀行貸款的利息;三、頭五年的租戶對象必須是房委會認可的,甚至可由房委會分配。
有了上述規限,應可消除「官商勾結」的疑慮。至於為甚麼筆者提議以五年作為期限?原因是政府要求的是「過渡性住房」,既屬過渡性質(類似中轉房屋),工廈拆卸重建需要兩至三年,加上五年租金限制,加起來已是七至八年,屆時政府的公共房屋供應應該比較充足,可以接棒,相關資源便應歸還私人市場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