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今日生效,規管各類產品、服務聲稱及銷售手法,家長選擇嬰兒奶粉最為審慎,嬰幼兒奶粉廣告標榜添加成分如DHA、AA等可助長嬰幼兒腦部發展,消費者委員會兩年前已指出聲稱是沒有必要並質疑功效的實證支持,各奶粉供應商至今仍沿用上述聲稱,有些引用多年前的研究或調查結果作為支持理據,部分產品更聲稱是「最多XXXX推薦」,將會牴觸今日生效的條例。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指出,不宜使用過時、不全面及另類資料為廣告的支持理據,否則可能會變成誤導性遺漏的不良營商手法,呼籲商戶小心廣告字眼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爭拗。
消委會一一年十一月刊登的《選擇》月刊內,分析六個月以上嬰兒奶粉的包裝及廣告,並諮詢港大兒科學系、醫學會、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及營養師協會等專家意見。幾乎全部專家一致指出,奶粉成分大同小異,按國際標準加入必需成分。至於DHA、AA等「宣傳」重點不是必需成分,亦缺乏大型臨床研究證明有助嬰兒腦部等,更不可能取代母乳。奶粉商提交的研究數據,部分只屬實驗室細胞研究,部分研究對象僅五十人,連研究人員亦承認結果只屬初步。
根據今日生效的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列明,不要向消費者提供任何虛假或誤導性的產品資料,如商戶未能確定任何產品資料的真確性,則應核實有關資料,而不應貿然向消費者提供。
本港多個大型奶粉供應商包括美贊臣、美素佳兒、牛欄牌、惠氏及美國雅培等網站內廣告聲稱,全部均繼續使用添加成分的廣告聲稱,大多聲稱的研究結果或調查報告距離現時有五至十年。有奶粉供應商大字標題「最多XXXX推薦」,再以細字寫上「私人執業兒科醫生意見調查 Research International 2008」。本報查詢該聲稱的出處,奶粉商只說營養品廣告均符合本地法例。
黃鳳嫺說不評論個別個案,但商戶如引用不全面、另類的資料為廣告聲稱,可能會觸犯有關條例,因該等資料的公信力成疑,亦不宜引用時代久遠的研究或調查結果為廣告聲稱的支持理據,「用一個十年或以上嘅調查去支持你啲產品可以達到某個功效,我唔認為係一個合理嘅做法。因為嗰啲資料對消費者來講係重要資料,可能影響消費決定。」
海關指執法時會考慮有關人士是否有新修訂條例內的免責辯護理由,但個別行為是否觸犯法例,須經詳細調查後才可判斷。海關在過去三年就《商品說明條例》涉及奶粉的投訴有四宗,主要是有關貨品聲稱的認可及產地來源的投訴等。
消委會今年首六個月接獲一百九十四宗涉及嬰兒奶粉的投訴,更比去年全年同類投訴增加八成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