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案情 不自辯獲減刑

【本報訊】法官認為,陳振聰否認控罪、無悔意兼有案底,原本沒有任何減刑理由,但因辯方大律師簡定濤為陳辯護時減少不必要的爭議,令陳承認了很多案情,加上陳改信耶穌後沒有出庭作假證供,令原訂六十日的審訊期縮減一半,法庭決定慷慨地減刑兩年。換言之,法庭審少三十日,陳坐少兩年監。

辯方求情稱,王永祥及龔仁心作供時都指○六年遺囑沒有把全部遺產交給陳,他們把○六年遺囑當作是○二年遺囑的補充或附錄,法庭判刑時要因應調整刑期。法官隨即反駁指,陳的代表律師於○七年在君悅酒店開記者會時,所有人都認為陳會按○六年遺囑得到龔如心全部遺產。

令審訊期縮短至30日

辯方表示,陳雖有十個欺詐或企圖欺詐的案底,但已是廿七年前的事,陳應已「洗底」,希望法官判刑時不要考慮。控方反駁稱, 陳當年每條罪罰款都少於一萬元,一般情況下可算「洗底」,法庭判刑不會考慮,但陳當年的罪行類似偽造,法庭判刑時仍可考慮。法官判刑時,決定把陳當作是有案底的人。

辯方為陳求情時,未有以節省審訊時間作為求情理由。不過,法官主動指出,案件審訊日期可縮減至三十日,主要是因為辯方大律師簡定濤及辯方律師團為陳抗辯時,明智地集中在辯方案情的重點。陳承認了一份二十三頁共一百二十段的案情,控方盤問每一名證人時,差不多都可以用該份承認案情作參考。該份承認案情令到控辯雙方在審訊時可集中在陳不願意承認的案情,也減少控方證人數目。

法官表示,陳承認的案情部分更加是重要的證據,若陳不肯承認,控方可能要花多個星期時間才可逐一證明,被告人將複雜案件簡化應受到鼓勵,陳容許簡這樣為陳辯護,令陳可取回一些「分數」。此外,陳明知出庭作證要作假證供而不自辯,加上陳是在○六年遺囑公開後三年才被捕,法官決定慷慨地減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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