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說,禁而不止,則刑罰侮。香港號稱法治之區,終審法院門前更矗立着一尊蒙着雙眼的泰美斯女神雕像,象徵司法公平,不偏不倚。然而在現實當中,法治並不是人們想像的那麼美好,司法也不是人們想像的那麼公平。
東方報業集團及其管理層年前興訟,民事控告「香港高登討論區」的三段貼文涉及誹謗,高院經審訊後下令高登要為其中一段貼文賠償十萬元。案件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維持原判。
表面上這宗訴訟已經完結,實際上終院的判決不僅沒有釐清種種疑問,反而引起更多爭議,日後被網上誹謗的受害者欲循法律途徑尋求公道,根本無所適從。最令人質疑的是,終院的判詞沒有為日後類似情況訂下具體指引,例如法庭認為被告在知悉誹謗貼文後八個月才刪除屬不合理,而十二小時內刪除則屬合理,究竟甚麼才是「合理時間」的標準,終院完全沒有交代;還有,高登每小時的新貼文可高達五千段,但只聘用兩名員工,每天工作六至八小時來監察整個討論區,根本不可能杜絕誹謗貼文,而終院並沒有對監察討論區提出具體建議。
正如立法會議員陳偉業質疑,若高登誹謗東方的案件成為案例,意味着以後法官審理同類誹謗案時,可能會以八個月刪除誹謗貼文才是不「合理時間」,對於被誹謗者而言,八個月足以造成嚴重傷害,這不是縱容網上誹謗嗎?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指出,互聯網資訊無遠弗屆,社交媒體影響深遠,尤其網絡以文字形式發表,一旦涉及誹謗,則屬永久性誹謗,在討論區發布時間愈長,對被誹謗者傷害愈大。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則認為,法庭所指刪除誹謗貼文的合理時間,十二小時與八個月之間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有機會令有心人利用來發放誹謗文章,傷害他人名譽。
眾所周知,當今網絡無孔不入,除了誹謗貼文之外,如果有人故意在網上發放其他不負責任言論,例如恐怖襲擊、疫症威脅、食物危機等等,隨時造成嚴重後果,不僅會危及金融市場,而且會導致社會動盪,難道這樣也毋須負上法律責任嗎?難道也可以拖延八個月才刪除嗎?
早前消防處聲稱收到一封電郵投訴,高調派人直闖東方報業重地伺服器房,最後證實消防系統全部運作正常,投訴電郵純屬虛報。據了解,該封虛報電郵由一間網吧發出,內容並沒有提及任何具體的違規證據,消防處未經查證便上門滋擾東方報業,嚴重影響傳媒運作,但該處事後並沒有追究虛報的人士,變相縱容造謠者,任其逍遙法外。
上枉下曲,上亂下逆,司法當局輕放網上誹謗者,消防處則縱容網上造謠者,兩者性質其實是一樣的,那就是對法律的褻瀆,對公義的踐踏。事實上,無論在現實或虛擬世界,如果有人無中生有,或以不合理評論中傷他人,便觸犯誹謗罪;而網站負責人提供平台供網民發表言論,如果明知內容涉及誹謗而不刪除,可被視為幫助散播有關言論。香港互聯網資訊泥沙俱下,由惡意誹謗到肆意侵權,由網絡暴力遊戲到色情資訊氾濫,恰恰反映法律千瘡百孔,港府執法不力,既沒有訂立針對性的監管法例,亦沒有積極打擊歪風。在當局縱容之下,即使有人遭到惡意誹謗,亦只能自行搜集證據,透過法律程序討回公道,試問一般市民怎麼可能支付昂貴的訟費呢?香港成功追究網上誹謗的案例寥寥無幾,不就是因為當局助紂為虐嗎?
事實上,當今許多國家已立法嚴懲在網上發放不負責任言論的行為,即使最注重言論自由的美國,對網絡誹謗的打擊亦毫不手軟。一名美國女子不滿網民將她大學時代拍攝的短片上載至分享網站,並留下侮辱性字句,遂入稟法庭要求網站公開該網民身份,結果法院裁定網站須於限期內將涉事網民資料轉交該女子;美國德州一對夫婦洗脫性侵犯嫌疑之後,仍被網上論壇稱為性變態者及性猥褻者,夫婦入稟控告網民誹謗,結果獲得逾億港元賠償,法庭並勒令論壇交出涉案網民資料。
反觀香港網絡烏煙瘴氣,亂象叢生,儼如無王管,可謂咄咄怪事。本港號稱法治之區,司法獨立,港人為了維護社會公平公義,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將所有希望都寄託在司法之上,可惜,這些權力往往沒有用在維護社會公義及儆惡懲奸之上,反而成為當局親疏有別、打壓異己的政治武器,法治淪為欺人之談,司法尊嚴更是不知從何談起。
「眼前多少不平事,匣中寶劍鏗有聲。」東方報業集團為民喉舌,不畏強權,不偏不黨,數十年來高踞本港銷量第一,成為正義傳媒重鎮;也正因如此,東方成為邪惡勢力的眼中釘肉中刺,他們明裏不是對手,便以各種旁門左道暗中搞鬼,包括在網上散發大量誹謗性貼文,肆意抹黑,惡意中傷。然而,邪不能勝正,正如我們之前強調,「犯東方者,雖遠必誅,雖難亦必誅」,不管幕後黑手潛伏多深,不管誹謗者多麼狡猾,不管追緝過程多麼艱難,不管花費多少人力物力財力,東方報業為追求公義,誓將牛鬼蛇神一個個從黑暗角落揪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