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報業集團及其管理層年前興訟,民事控告「香港高登討論區」(下稱高登)有三段貼文涉及誹謗,高院經審訊後下令高登要為其中一段貼文賠償十萬元。案件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決定維持原判。不過,終院作出終極判決之餘,卻未有清楚釐清案件帶來的連串問題,例如網站發現誹謗文章後多久刪文才算合理時間,有學者及法律界人士均認為,這會令在互聯網上被誹謗的受害者,循法律途徑尋求保障時充滿變數,建議政府立法或修例釐清刪除誹謗文章的合理時間等問題,以釋公眾疑慮。
本案原告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及其集團管理層;被告則是高登的擁有及管理者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及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
原告就本案向終院提出終審上訴,終院昨日裁決接納原訟庭及上訴庭的論點,維持原判,惟判詞並無為日後類似情況訂下具體指引,例如被告在知悉誹謗貼文後八個月才刪除貼文,被指屬不合理,而三至十二小時則屬合理,但究竟何謂「合理時間」,卻始終沒有定論。
此外,高登每小時的新貼文可高達五千段,法庭雖指被告不可能檢查所有貼文,但事實上被告面對如此大的貼文流量,卻只聘用兩名員工,每天工作六至八小時來監察整個討論區,終院卻無對監察討論區的方法提出具體意見。
被告在○七年三月、○八年十月及○九年三月,都曾經有會員張貼誹謗原告的貼文,原告興訟後,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先後處理,都認同三段貼文屬誹謗原告,但卻指被告只是貼文的次等發布人(subordinate publisher)。
而在三段貼文中涉及○七年一段,被告在知悉其內容後仍拖延八個月後才刪文,故需負民事責任,向原告賠償十萬元;另兩段則因被告在貼文的十二小時內刪去,故據「不知情傳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原則而免責。
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指,近年部分活躍於高登討論區的網民言論相當激進,高登有責任跟進該類出位言論甚至惡意攻擊;至於高登僅有兩人負責管理網站亦嫌不足,有增加「走漏眼」機會。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互聯網無遠弗屆,社交媒體的影響深遠,尤其網絡以文字形式發表,一旦涉誹謗,則屬永久性誹謗,在討論區發布的時間愈長,對被誹謗者傷害愈大,他認為合理時間應以小時而非以日或以月計算;至於法官提到網站流量高及只有兩名管理員,顯示法庭已指出重點,有關人士宜自律。
「六個月、七個月先刪誹謗文章係咪都算合理呢?」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為,法庭所指刪除誹謗文章的合理時間,十二小時與八個月之間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有機會令有心人利用漏洞發放誹謗文章,傷害他人名譽。她建議政府宜立法或修訂法例,釐清刪除誹謗文章的合理時間,協助網主管理網站及釋除公眾疑慮。
案件編號: FACV 15/2012